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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城市改造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我们拆迁户调换了楼房。现在,我们如果要将调换的楼房对外卖出是否要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同时文件规定,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这样,依照国税函[2007]768号文件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拆迁户应当在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换的楼房对外出售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