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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更新日期:2008-5-9
 

问题内容:
  我于2007年在上海卖掉了个人唯一一套房屋,于今年在广州又购买了一套房屋。两次房屋交易的间隔时间小于1年。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的相关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我应该可以享受退还纳税保证金的待遇。但是,我分别咨询了广州市地税局和上海市地税局,两局均称只有两次房屋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地区才可以退还。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并没有对房屋交易地点做出要求,两地地税局对房屋交易地点的限制是否符合国税总局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是否可以享受到退税优惠呢?如果可以享受应该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五条规定,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据此,您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新住房如果符合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可以在缴纳地申请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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