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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准则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准则重要内容解读以及新旧对比 第三部分:例题讲解 第四部分:总结
第一部分 准则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部分 准则重要内容解读以及新旧对比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之重要内容 一、该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一)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将其分类为负债或权益。 (二)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应分拆其负债和权益部分,分别处理。 (三)详细的披露要求,包括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承受的金融工具风险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等。 (四)有关列示要求与IAS 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对应部分基本一致。 二、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 (一)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新会计准则采用的会计理论是主体思想,不是以前的所有者权益观。根据主体观,少数股东权益也是构成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部分。反映到利润表上也一样,在合并会计报表下,新会计准则把净利润分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涉及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涉及11号股份支付); 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涉及24号套期保值);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涉及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比如:企业将以3000元/平米购买的房屋,用于出租。出租时价格上涨到6000元/平米,假如房屋面积为100平米,摊销折旧30万元。则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不得作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高于6000元/平米后的价格变动,才可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变卖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资本公积要转出,并调整相应收益科目。 (三)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对这些金融工具,应在初始确认时,将相关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其初始确认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的规定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通常不得相互抵销。以下列举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应相互抵销的交易或事项: (一)企业将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支付固定利息的互换组合在一起,合成为一项固定利率长期债券。这种组合的各单项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二)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充作金融负债的担保物,该金融资产不能与被担保的金融负债抵销。 (三)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同时签订“总抵销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旦某单项金融工具交易发生违约或解约,企业可以将所有金融工具交易以单一净额进行结算,以减少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履约造成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交易对手违约或解约时,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相互抵销;否则,不得相互抵销。 (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应收分担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能与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抵销。
第三部分 例题讲解
例题1:金融工具列报的案例 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20×7年1月1日发行了一项10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利率为4%,每年年末支付利息,自愿转换期从发行债券半年后至债券到期前,转股价格固定为每股10元。市场上相同期限、信用等级相似但不附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5%。20×7年年末A企业应该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该债券? 分析:由于转股价格确定,可转债持有人只能在转股期内把持有的可转债转化为固定数量的发行人的权益,根据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A企业应该把可转换债券分拆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两个部分。在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即合同规定的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本金和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现的现值。该利率应该是当时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井在相同情况下提供几乎相同现金流量但不具有转换权的计入工具的适用别率。在本例中,应该以5%为折现利率。折现率为5%的复利现值因子为0.6139,其年金现值因子为7.7217。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20000×0.6139+20000×4%×7.7217=18455.36万元 权益部分公允价值=20000-18455.36=1544.64万元 即负债成分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为18455.36万元,权益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为 1544.64万元。
例题2:金融工具的披露案例 准则的第三章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在2005年的年报中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规范,在很多方面已经符合我国第37号准则的披露要求,但同时也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新准则主要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中关于金融工具披露的相关内容有所差异)。下面以平安保险 2005年年报中的披露为例来说明准则在上市公司中的应用。
1.对金融工具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的披露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并且列举了应该包括的内容。平安保险在重要的会计政策的披露部分列示了相关信息。例如有关金融工具的类别及其分类依据描述如下:
“本集团将投资分为以下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分类主要视购入投资的目的而定。管理层在初始确认时确定投资的类别并在每个报告日对其进行重估。”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类资产分为两个子类:因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及初始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某项资产其购入目的主要是在短期内出售,或构成有明确短期盈利行为的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部分,或被管理层指定做此分类,则该金融资产初始做此分类。未指定做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也归为因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同时平安保险还披露了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信息,比如它对其初始确认和计量的披露为: “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投资在本集团承诺购入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日确认。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如果该项投资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则还应加上可直接归属于该金融资产的获得交易费用。当获取某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到期,或者金融资产已被转让且本集团已转让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应终止确认该项投资。”
平安保险对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也进行了分类披露: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贷款及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采用实际利率法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已实现或未实现损益计入产生当期的利润表。”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确认为权益。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已售出或减值时,其累计公允价值调整作为已实现损益计入利润表。
2.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披露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平安保险在2005年年报中披露了有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披露了账面价值的计量基础。 3.对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的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平安保险在披露有关应用会计政策的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内容时,单独列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其现行买入价为准。如某项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本集团将采用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包括采用近期的公平交易价、参考其他类似金融工具,现金流量折现分析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常用的估值技术。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可供出售的权益投资,尚未有可靠的估值技术,其公允价值按成本扣除减值准备估算。” 因此,平安保险披露了其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果存在活跃市场则以现行买价为其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则采用估值方法。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四部分 总结
影响: 财务报告是企业所有会计处理的最终结果,对于金融工具而言金融工具的列报是其会计处理的最终结果。 在前面的22-24号准则的讲解中,我们已经详细地分析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准则的影响,这些影响最终都将反映在企业财务报告上,具体来说是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部分。 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改变了我国上市公司在这些业务领域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为相关业务的披露提供了权威的依据。 准则要求企业详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信息,在严格披露企业风险偏好的要求下,管理者必须以更加理性;市场化和科学的原则从事管理及经营,促使管理者进一步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对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内控机制,从而使企业向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 最后,《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将大大减少中国海外上市企业财务报告转换调整工作量。按照上市的原则,上市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企业按照其认可的会计准则编报并披露会计信息,这会使企业的财务报告与企业的经济业务及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相脱节。对于同一企业,按照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可能大不相同,特别是海外上市企业到多地市场上市的情况下,按照上市地原则将给企业的实际会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后,中国企业在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上与按其他准则要求编制的财务报告将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将有利于降低不同准则之间的转换成本,减少转换调整工作量,便于境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22号准则重点掌握: 金融资产的划分、金融负债的划分,金融资产减值。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23号准则重点掌握: 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根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确定是否终止确认: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应按照其是否仍控制该金融资产,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 24号准则重点掌握: 套期的分类 (一)公允价值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37号准则重点掌握:
1.企业披露权益工具时要按定义进行披露。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的规定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涉及到的风险的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