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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调拨问题
更新日期:2007-11-7 19:12:37
 

问:有户医药连锁总部,平时主要负责向城区及周边乡镇调拨药品,按年向各分店按日常零星开支(办公费、工人工资等)收取管理费用,调拨价格是平价,什么进价进,什么价格调拨,现金结算,并收取医药供应商一定的返利收入,该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也未领取发票,问: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因此,如果该医药总部属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规定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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