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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市场,由旅行社负责安排路线、食宿等,然后我公司统一付款给旅行社,税局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文件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该笔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对否?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9号)中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经主管机关调查核实,您公司这部分费用如果系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则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