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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更新日期:2007-11-7 19:12:25
 

问:我所在地区近期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愈办愈多,国税部门专项整治一次又一次,但我认为全是冶标不治本,因为我们这里是废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其实大多是从其它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后,只要到国税机关代开一张普通发票,交百分之四的税款,回家再自行填开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了。更有厉害的,什么也不收购也不买,到国税交百分之四的税款买张票,也就什么就合法了。 所以我认为国税机关停止为纳税人代开货物名称属于废旧物资的发票,才能有效遏止废旧物资发票的虚开。
  答: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税务机关一直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增值税管理,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加以规范。近期洛阳市国税局专门下发了《洛阳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回收单位有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极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回收单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髋一倍以下的罚款;回收单位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处追缴已免征增值税税款外,依照《税收征管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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