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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房地产所得税
更新日期:2007-11-7 19:12:25
 

  问:请问(1) 外资企业房地产所得税中使用权转移,产权转移的标志是什么?(2)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日期是否意味着使用权的转移?(3)使用权转移或产权转移后或房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企业是否能按预算结转开发成本?(4)预算中的劳动保险基金未发生,年底主体工程已完工,此基金应不应该进总成本?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对于第一、二问:关于使用权转移和产权转移的标志,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购销双方有合同约定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对于第三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对于第四问: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6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费用的列支要求: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提供实际支出的合法凭证并按照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 因此,预算中的劳动保险基金实际未发生,则不应进入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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