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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10-26 11:22:44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规信息]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10-26
实施时间: 2008-10-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点击数: 文章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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