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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认可居首位 央企高管新规征求意见
更新日期:2008-11-3 15:49:58
 

近日中组部和国资委向央企下发《关于征求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就如何管理央企领导人征求意见。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该稿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发文部门要求11月上旬提交意见,可能正式实施要到12月初或以后。

  针对社会各方比较关心的央企高管薪酬与股权激励等问题,权威人士称“在央企的薪酬和股权激励方面变动不大”。日前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央企高管的薪酬管理等细节问题。

  央企高管薪酬尤其是境内外上市国企高管的期权激励一直以来备受各界关注。财政部此前叫停国有金融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计划。一个最新的变化是,受资本市场近期巨大变化影响,宝钢股份、中集集团等都终止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而该“意见稿”能否对央企及下属企业巨额投资失误等作出规定也引发猜想。

  薪酬与激励改动不大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意见稿”分为总则,职数与任期、资格条件、选用方式、考核和评价、激励与约束、未来发展、领导人退出及其他,从9个方面对中央企业领导人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激励与约束无疑是社会各界最关注的敏感话题。目前央企高管一般都是行政任命,在现行人事体制下,行政晋升与市场激励关系、央企领导人在多个下属公司获得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的薪酬等问题如何处理都颇为棘手。

  “这次新的征求意见稿里,在央企的薪酬和激励方面改动不大,主要还是延续国资委的这两个暂行办法。”前述知情人士表示。

  他指的两个暂行办法是:2003年底颁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6月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上述办法,目前中央企业的领导人的薪酬公式为基薪+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出来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

  2007年12月,国资委又出台央企负责人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央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经国资委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反应较大的股权激励问题,2008年7月国资委又发布股权激励补充规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但近期资本市场的巨大变化导致不少上市央企的股权激励计划叫停。10月30日宝钢股份、中集集团等公告称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

  而国资委10月27日表示,从今年起对央企负责人薪酬进行调查。国资委此次调查的薪酬范围,是被调查者的年度现金总收入,包括年固定薪资、年现金津贴、年浮动奖金三部分。

  市场认可放在首位

  谈及提法上的新变化,“我觉得总则里的第一条很重要,它把市场认可放在了首位,出资人认可以及职工群众认可放在后面。”某央企政研室人士告诉记者,“领导人好与不好的评价标准放到了市场上,能干的就是好,不能干的当然没资格在这个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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